黃河 本會前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轉載自2022年11月21日《巴士的報》)
「有冇搞錯 ?咁都得?」有朋友讀到了我在《教訓知多少之二:規管乏力》一文中講到的2012年3月一場行政長官選戰中,「一群高級公務員」公然但匿名反對梁振英、唐英年和何俊仁3位候選人中的梁、唐參選的事件,說這是他當年看到這段新聞後的第一反應。的確,公務員直接介入當地最高領導人的選舉,在許多地方都是極為罕見的事件,且往往反映著社會已陷入嚴重的政治動盪。
在香港,在長達150多年的港英年代,最高領導人一一總督從來不是由選舉產生,加上本地公務員的地位直到殖民統治的後期,「本地化」政策逐步擴大後才有所提高,因而根本論不到,也容不得本地公務員作半點置喙。但港英歷史上,確曾發生過一次企圖介入港督人選的事件:時任港英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議員鄧蓮如代表本港英資集團,飛赴英倫,圖遊說英廷勿派敗選政客彭定康擔任港督;惟鄧女士抵埠後即「消聲匿跡」,遊說一事迅即沒有了下文。不過,此事與公務員並無關係。倒是回歸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文首所述的10年前的那宗外,今年還發生了另一次公務員介入行政長官選舉的例子。前者是「一群高級公務員」反對3位候選人中的兩位建制派熱門人選參選;後者則是有4個公務員團體聯署支持一位前司長的熱門人選參選,而此時,另一位曾一早表示有意參選,但尚未報名,報名期尚未結束。兩者情況不盡相同,但性質同屬公務員介入行政長官選舉,而後者則根本是多此一舉,全無必要(我2022年4月25日《公務員與特首選舉》一文曾有評論)。
2012年前那一宗,情況惡劣得多,因為介入的竟是「一群高級公務員」,並應該是中級以上的管理人員。讓我們逐點比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品行和紀律》中相關規定和這些公務員的行徑看看:
- 「(各級管理人員)應該以身作則和起領導作用,使(公務員基本)信念得以傳播、培養及發揚」--事實是,這群高級公務員不但沒有作為包括他們下屬在內的其他公務員的表率,相反,還起了極壞榜樣的作用;
- 「時刻以政府的利益為依歸」;
- 「不得有任何令人懷疑公務員隊伍是否公正,或令政府聲譽受損的活動或行為」;
- 「有 助 公 務 員 隊 伍 取 得 並 維 持 公 眾 對 他 們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 「誠 實 可 信」--如何令人信服這群高級公務員,在新一屆行政長官當選後籌組新管治班子之時,以及在新一屆政府宣誓就職後,自己的忠誠度、責任感?
- 「不 偏 不 倚」;
- 「政 治 中 立」--「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 「對 所 作 決 定 和 行 動 負 責」--參與的是匿名公開信,追查不到真實身份,可逃避須承擔的責任;
- 「盡 忠 職 守」;
- 「公 務 員 在 參 與 公 開 辯 論 或 討 論 公 共 事 務 的 場 合 , 或 在 這 些 場 合 發 表 意 見 , 須 確 保 其 言 行 與 在 任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決 定 一 致 , 並 且 與 其 公 職 相 稱」--在 任 政 府並沒有干預下屆行政長官的選舉,更沒有指使高級公務員去干預,有的只是提供相關的幫助。
由此,可以總結出回歸後香港踐行這項大原則的過程中的第三大教訓:一群高級公務員立下壞榜樣!
【 作者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